劳动者应享有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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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广勤,李杰.劳动者应享有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J].山东劳动保障,2011(2):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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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广勤 李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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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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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1988年申请人张某以占地工的形式被招进被申请人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5月申请人因患精神抑郁症于2007年6月27日、2008年1月11日两次入院治疗。申请人从休病假起至申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009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了限期2009年1月13日到公司上班的通知。申请人接到通知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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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履行抗辩权 劳动合同 劳动者 被申请人 2009年 病假工资 精神抑郁症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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