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劳动者应享有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
引用本文:姜广勤,李杰.劳动者应享有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J].山东劳动保障,2011(2):40-41.
作者姓名:姜广勤  李杰
作者单位: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    要:案情] 1988年申请人张某以占地工的形式被招进被申请人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5月申请人因患精神抑郁症于2007年6月27日、2008年1月11日两次入院治疗。申请人从休病假起至申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009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了限期2009年1月13日到公司上班的通知。申请人接到通知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

关 键 词:履行抗辩权  劳动合同  劳动者  被申请人  2009年  病假工资  精神抑郁症  公司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