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新准则与递延税款 |
| |
引用本文: | 王松.新制度、新准则与递延税款[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3(11):28-30. |
| |
作者姓名: | 王松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洪泽县禧联华会计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一、追溯调整与递延税款《企业会计制度》(简称新《制度》)发布后,财政部又印发了《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17号),规定企业施行新《制度》时,对应补提、增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前年度发生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事项进行追溯调整。企业施行新《制度》前账面上存在的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按财政部文件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简称《变更更正准则》)的相关规定,也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实践中,追溯调整核销前期费用损失(包括按预计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减…
|
关 键 词: | 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 中国 追溯调整法 递延税款 非货币性交易 会计核算 债务重组 减值准备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