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不应增加累计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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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国庆.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不应增加累计折旧[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1):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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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国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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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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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不应调整累计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一固定资产》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一固定资产》指南中要求:在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转回后同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确定的固定净值。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少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以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孰低的差额,借记“同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一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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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转回 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净值 可收回金额 账面价值 营业外支出 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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