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披露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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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琳玲.及时披露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初探[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5):137-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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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琳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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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财经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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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表现
《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第一季度季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的披露时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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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会计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会计年度 季度报告 互联网网站 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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