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税实行“兔、抵、退”和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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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怀义.增殖税实行“兔、抵、退”和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2(7):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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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怀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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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霍邱县乡镇企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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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增值税实行“免、抵、退”和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涉及依照有关税法对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和账务处理。本文就此谈点见解。一、税法对实行“免、抵、退”和出口退税的规定我国依照国际惯例,为避免交易国之间双重征税与鼓励出口,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并对该出口货物因生产耗用原材料等发生的进项税予以退还。由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有的兼营内销产品和出口货物,且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立库存产品及货物销售账核算,税法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免,即免征出口货物出口环节增值税;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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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增值税 “免、抵、退” 出口退税 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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