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与会计国际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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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华良.反倾销与会计国际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1):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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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华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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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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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反倾销与市场经济地位
按国际反倾销法规定,倾销的认定有两个标准,即价格倾销和成本倾销:①如果一个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该出口国确定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将被认定为是倾销产品。②出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售价,或销售至第三国的售价如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应视为是倾销行为。进口国反倾销机构都是以价格倾销标准为基础,只有当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时,才考虑适用成本倾销标准。在应诉反倾销时,最为有力的证据就是要证明我们产品的成本按照起诉方的国内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计算,确实低于起诉国内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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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反倾销法规 会计国际化 国际会计准则 相似产品 国内市场 市场经济地位 成本倾销 贸易过程 价格倾销 同类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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