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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发展的协调主体及制度探讨
引用本文:贺代贵,蒋悟真.区域经济发展的协调主体及制度探讨[J].经济前沿,2007(1):24-27.
作者姓名:贺代贵  蒋悟真
作者单位:1. 湘潭大学商学院
2.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本文提出,区域经济协调主体应该包括政府、社会中介组织和市场主体三大类型,各主体之间应当实现平面式协调与交错式协调的结合。当前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应当以和谐、科学发展以及社会政策整合为协调战略。同时,本文认为,建立健全协调主体的机构设置制度、政府经济协调行为的环境评估制度、针对各协调制度本身的规划和审查制度,是在具体制度建设层面落实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关键。

关 键 词:区域经济协调  协调机制  协调主体  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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