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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立国有企业改革的利益主体二重性
引用本文:蒋年云.论确立国有企业改革的利益主体二重性[J].开放时代,2002,25(6):85-90.
作者姓名:蒋年云
作者单位:   
摘    要:确立国有企业的利益主体地位不能单纯地注重在所有制的性质上,而应立足于财产的占有方式。由国有企业产权运动历史发展的四个特征规定,在再生产的过程中,其本身必然地会发生财产主体的背离。国有企业利益主体二重化是国有产权的异化,同时二重化的利益主体又是统一的,并对代表全民的国家利益主体进一步地规定。国有企业利益主体二重性跟马克思提出的“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预测是一致的。

关 键 词:利益主体  诉权  个人所有制  现代企业制度  生产资料公有制  国有企业  改革

On the dual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terest owners in the reform of the state -owned enterpris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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