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保护优先原则的立法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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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宝金,娄成武.海岛保护优先原则的立法反思[J].生态经济(学术版),2014(1):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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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宝金 娄成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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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中国海洋大学;东北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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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3年度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青岛市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流转法律机制构建研究”(QDSKL130152);青岛农业大学2013年度人文社会科学校级课题“青岛市无居民海岛开发市场化融资法律机制构建研究”(613Y38)阶断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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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护(protection)一般是指避免侵害行为对治理对象造成伤害,是在污染防止阶段对海岛治理的要求,其目的是限制或禁止污染物的排放行为。保护本身不具有对海岛及海岛资源进行维持、养护的含义。保护针对海岛和资源的开发、利用来讲就是限制开发、利用。保持(conversation)除具有保护的含义外还包括维持的意思,不仅要使保护对象不受到侵害,而且还要维持治理对象的原来功能和状态,强调可持续性。保持针对海岛和资源的开发、利用来讲就是要积极维持、养护海岛及海岛资源,实现可持续性的开发、利用。由保护走向保持是国际社会环境治理的新理念。保护优先原则不能体现海岛治理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护优先原则改为保持优先原则顺应了国际环境治理的新趋势,同时能真正实现对海岛和海岛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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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持优先 保护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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