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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对私权意思自治的保障——浅议执行和解的效率和违约后的救济
引用本文:陈小玲.公权力对私权意思自治的保障——浅议执行和解的效率和违约后的救济[J].现代经济信息,2009(20).
作者姓名:陈小玲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在民事活动中,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于始终.而在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是解决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司法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始终.在诉讼超始体现为诉讼的提起由当事人本人自行决定,当事人不主动申诉,法院没有必要去主动干预,即"不诉不理"原则;在审判过程中,则体现为审判人员在庭前的调解和判决前按程序要对当事人进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有机会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充分显示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而在诉讼终结对标的的执行过程中,虽然不能由法院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进行执行和解.

关 键 词:强制执行  执行和解  意思自治  公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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