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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主体--基于诚信义务的分析
引用本文:李明辉.论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主体--基于诚信义务的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4(7):90-96.
作者姓名:李明辉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会计系,福建,厦门,3610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摘    要:诚信义务是确定财务报告法律责任有无的依据.本文从相关人员的诚信义务出发,探讨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主体.文章认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注册会计师、证券分析师等相关主体,对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应当就虚假财务报告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一般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等,则与外部投资者不存在直接的诚信义务,因此,只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 键 词:诚信义务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文章编号:1000-176X(2004)07-0090-07
修稿时间:2004年4月22日

On the Subject of Civilian Responsibility of False Financial Report:An Analysis Based on Trust Oblig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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