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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讲座(八)
引用本文:杨学淇.经济合同法讲座(八)[J].财经问题研究,1985(2).
作者姓名:杨学淇
摘    要:第九讲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这一讲,是进一步研究违反经济合同责任的有关问题。一、违约责任的性质和追究违约责任的意义违反经济合同亦称违约。系指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它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两种情况。不履行,就是义务方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完全履行,则指义务方虽然对合同作了一定的履行,但对标的,标的数量或质量、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某些方面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合同内容的要求。违约,有的基于主观原因,有的则基于客观原因。就主观原因来说,有的是当事人的过错,有的是第三人,主要是当事人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就当事人的过错来说,有的是由于当事人某一方的过错,有的是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这称为混合过错。不论那种原因,在客观上都会产生法律后果;不过,只有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违约的,才全部承担违约责任;属于客观原因造成违约的,则区别情况,减少或免于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有的属于违约性违约,即当事人的过错的性质仅仅是违约;有的则具有违约和违法双重性质。即当事人的过错,不仅违约,而且违反行政法或触及刑法。不论那种性质的违约,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具有法律强制性。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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