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限制金融监管机构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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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郝演苏.应限制金融监管机构越位[J].经济,2014(3):7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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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演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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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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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都规定商业银行或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取得监管机关核准的任职资格。从法律和制度上讲,既然金融机构的主要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都必须获得监管机关的获准,由获得监管机关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团队完全可以独立自主地依法开展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决策及发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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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银行法 监管机关 任职资格 保险机构 保险法 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自主 金融机构 高管人员 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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