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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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桂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经济问题,2003(9):3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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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桂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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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外国语学院,天津,30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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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构成,其完善与否对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和提高公司业绩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目前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立法缺陷:股东大会没有发挥其对董事会的监督与制衡作用;经理职权法定化,董事与经理权责不明;监事会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建议从扩大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完善经理人员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及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力度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公司立法,以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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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治理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立法 |
文章编号: | 1004-972X(2003)09-0031-03 |
修稿时间: | 2003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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