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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释<2009>11号》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得失
引用本文:张丽琴.浅谈《法释<2009>11号》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得失[J].经济师,2011(7):85-86.
作者姓名:张丽琴
作者单位:太原师范学院,山西,太原,030000
摘    要: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实践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处理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建立了系统明确的民法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同时,该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仍有若干可探讨和完善之处,其中一点就在于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保护仍有不足,文章即着重于此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一是应明确地以违约责任来界定出租人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责任性质,以便更好地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二是近亲属购买权是以一定的人身性为基础的购买权,不应将其全部作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例外情形之一,对以正常市场价格交易的近亲属购买权仍应使承租人的权利优先,使该制度真正体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优先性。

关 键 词:法释《2009〈11〉号》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责任性质  近亲属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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