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撤销合同的根本原因——意思表示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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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丽桢.论可撤销合同的根本原因——意思表示瑕疵[J].经济师,2003(3):55-5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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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丽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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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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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章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各国的因瑕疵的意思表示导致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规定 ,来论述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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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意思表示 错误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 |
文章编号: | 1004-4914(2003)03-05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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