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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适用
引用本文:詹瞻.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适用[J].经济师,2007(5):71-71.
作者姓名:詹瞻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近代工业的发展所产生的环境问题,要求民事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最早为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提出并在立法中确认,我国在民法、环境法中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中也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对于追究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及时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环境侵权救济无过错责任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0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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