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立法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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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桂妍,万里行,万克夫.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立法思考[J].经济师,2014(12):9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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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桂妍 万里行 万克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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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怀化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怀化 418000 2. 九江职业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 3. 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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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引导、促进、规范我国的非物质文化旅游产业,应由国务院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条例》,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资源属性,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本真性、整体性、活态性、就地性原则。管理体制方面,主张由旅游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共同组成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制度方面,应依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以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旅游业发展的实际,设计具体可行的保护制度;经营模式方面,建议采行特许经营模式;行政指导方面,应对相关行政指导作系统的立法安排,涵盖行政指导主体、行政指导方面,应对相关行政指导作系统的立法安排,涵盖行政指导主体、行政指导方式、行政指导程序、行政指导的保障措施、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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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物质文化遗产 旅游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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