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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两个问题
引用本文:王海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两个问题[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5(7):38-38.
作者姓名:王海军
摘    要: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与赔偿范围,无论在我国的理论界,还是在我国现今的法律规定之中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表现在:一方面,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除了合同法第43条保密义务的规定之外,缔约过失责任只适用于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表现在我国合同法第42条采用列举与概括的方式做出了规定,即: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关 键 词: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范围  法律规定  保密义务  第43条  第42条  具体适用  合同法  理论界  不成立  撤销  无效  订立  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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