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两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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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海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两个问题[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5(7):3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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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海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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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与赔偿范围,无论在我国的理论界,还是在我国现今的法律规定之中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表现在:一方面,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除了合同法第43条保密义务的规定之外,缔约过失责任只适用于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表现在我国合同法第42条采用列举与概括的方式做出了规定,即: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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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范围 法律规定 保密义务 第43条 第42条 具体适用 合同法 理论界 不成立 撤销 无效 订立 恶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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