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生产领域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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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邵英基.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生产领域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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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英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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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军事经济学院研究生二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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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生产领域所面临的问题
1.法律制度问题。
部分法律制度己滞后,限制了非国有独资企业介入任何军工科研生产。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行业政策明显滞后改革发展的需要,已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阻碍了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的创新机制产生,如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私人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该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等:在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公司和军工企业应由国家独资经营”,在法律政策上限制了民营、合资、私企和股份制等研究机构、企业为军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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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进入 军品生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民营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国有独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十四届三中全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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