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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力行业价格上限管制中的激励机制
引用本文:陈锐.论电力行业价格上限管制中的激励机制[J].现代经济探讨,2013(6):58-62.
作者姓名:陈锐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与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南京 210009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组织学习视角下创新惯例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机制研究",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创新惯例对企业持续创新能力的作用机制研究",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基于惯例的企业动态能力测量指标体系研究",2012年度江苏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的中间成果之一
摘    要:价格上限管制是目前被普遍采用的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方式。但是企业并不总是拥有充分的成本和需求信息假设,单纯的价格上限管制在提高企业的信息获取激励方面往往并不是有效的。如果企业缺乏获取技术和市场信息的强激励,将会直接影响到行业的长期供给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收入共享机制的引入可以有效改善纯粹价格上限管制的激励问题。就我国的电力行业而言,由于区域电源结构和用电需求存在很大差别,而且随着风电、光伏、核电等在电力供应中的比重不断增加,如何通过有效的价格上限管制机制来有效激励电力企业获取有价值的技术和市场信息,以不断提升电力行业的长期供给效率,就显得十分重要。

关 键 词:激励机制  价格上限管制  信息获取  收入共享  电力行业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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