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国家公司终止后责任主体保留制度及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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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峰.论西方国家公司终止后责任主体保留制度及启示[J].现代经济探讨,2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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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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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210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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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公司法首创公司终止后责任主体保留制度,并在公司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制度绩效。依据我国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其法律人格丧失,其法律责任免除,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后果转由他人或社会承担,这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精神。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有效追诉犯罪,有必要在今后我国公司法中引进公司终止后责任主体保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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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终止 责任主体 保留 公司人格否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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