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污染纠纷民事解决制度的几点建议 |
| |
引用本文: | 惠建利.中国水污染纠纷民事解决制度的几点建议[J].现代经济探讨,2008(5):89-92. |
| |
作者姓名: | 惠建利 |
| |
作者单位: |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西安,710062 |
| |
摘 要: | 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解决水污染纠纷的法律制度,但总体上讲,中国水污染纠纷法律制度还相当不完善,处理效率也不高。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存在的一个主要缺陷是"重行政,轻民事"。环境法律中缺少环境民事赔偿法律规范,《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中也缺少相应的规定。实践中许多环境纠纷,尤其是水污染纠纷难以得到及时、公正地处理。该文就如何完善水污梁纠纷民事解决制度提出了四方面有关建议。
|
关 键 词: | 水污染 纠纷 侵权 民事赔偿 |
文章编号: | 1009-2382(2008)05-0089-04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