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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庭承包制的土地经营权到股份合作制的“准土地股权”——理论矛盾、形成机理和解决思路
引用本文:黄少安.从家庭承包制的土地经营权到股份合作制的“准土地股权”——理论矛盾、形成机理和解决思路[J].经济研究,1995(7).
作者姓名:黄少安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摘    要:<正> 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继家庭承包制后的又一次深刻变迁。几乎所有生产要素的产权都因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和发展而发生变化,其中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具有重要的、可以说是根本性的意义。最显著的变化有两个方面:第一,分散于家庭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到股份合作组织。这种变化对农村微观经济主体的内部权利结构、技术进步、规模经济等方面的影响无疑是深刻的,对此,本文不准备做详细分析。第二,农民家庭原来对土地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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