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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何文苑.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关问题的探讨[J].时代经贸,2008,6(7):241-242.
作者姓名:何文苑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0
摘    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贷款诈骗罪在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我国刑法典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贷款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采用“司法解释推定说”对其进行判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产生时间只能是产生于贷款之时,而不能是产生于偿还贷款之时。

关 键 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标准  事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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