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不足——以芝加哥(大学)版法律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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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云华,徐布蕾.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不足——以芝加哥(大学)版法律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为例[J].时代经贸,2009(3):176-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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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云华 徐布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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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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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规范的角度看,芝加哥(大学)版的法律经济学希冀以效率确定为权利分配的标准,与我国地方政府片面追求产值最大化有一拍即舍、相见恨晚之感。因此,分析法律经济学之缺陷,于法学理论建设和我国公共管理实践的完善均有重要意义。借助目前对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大量文献,可以发现:法律经济学存在以手段遮蔽目的、偏重主观主义的分析方法,武断地认定效率标准的确定性和迷信“看不见的手”的放任主义研究范式等弊端。为避免法律的正义落入金钱拜物教的泥淖,法律应将经济分析纳入统一的伦理分析王国中,以人性尊严统帅效率价值,并能以整体主义效率观弥补个人主义效率观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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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效率 价值 法律经济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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