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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沉默权
引用本文:李正,刘钦.浅析沉默权[J].时代经贸,2007,5(6X):172-173.
作者姓名:李正  刘钦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摘    要: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英国,在利尔伯案件中,利尔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并且得到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从那时起沉默权就成为英国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后来,沉默权在大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予以确认。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却迟迟没有建立,究其原因,

关 键 词:沉默权制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刑事诉讼制度  right  十七世纪  司法人员  立法机构  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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