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下的劳动合同续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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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向颖琰,潘东燕.新法下的劳动合同续签问题[J].经济纵横,2009(5):7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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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向颖琰 潘东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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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本期案例:2006年8月,小丽高职毕业后应聘到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任设计师助理,当时,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1年。2007年8月28日,小丽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1年,但合同的用人单位却是"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1月1日起将要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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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服务期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权益 劳动仲裁 双倍工资 法定退休年龄 经济赔偿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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