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法的时代局限与机制突破 |
| |
引用本文: | 雷兴虎,蔡科云.论我国公司法的时代局限与机制突破[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6):105-112. |
| |
作者姓名: | 雷兴虎 蔡科云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
| |
摘 要: | WTO体制的原则与功能提出了其对成员制度性影响的框架和范围。入世后中国公司法面临如何处理规则趋同性与公司法制本土化、如何平衡国内投资者与国外投资者的利益、如何协调竞争与发展的关系等新课题。本文在对比分析现行公司法存在的公司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公司法与相关法之间缺乏互动机制、公司法缺乏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等局限性之后,提出了在WTO所提供的制度框架下,我国公司法在统一机制、互动机制、激励机制、实现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方面的修改建议。
|
关 键 词: | WTO 公司法 法人治理结构 司法救济机制 |
文章编号: | 1003-5230(2003)06-0105-08 |
修稿时间: | 2003年9月16日 |
On the Limitations and the Breakthrough Mechanism of China's Company Law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WTO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