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于不动产征税范围的思考 ——兼论居民住宅征税问题
引用本文:赵海燕.关于不动产征税范围的思考 ——兼论居民住宅征税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06(4):151-153.
作者姓名:赵海燕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辽宁,大连,116100
摘    要:我国应当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合并为不动产保有税,其征税范围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同时,鉴于我国国民住房条件已有相当大的改善,特别是部分国民已把购买住房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制定法规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是适时和必要的.我国应该对个人住房征收不动产税,这是国外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政策,应成为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稳定的来源.

关 键 词:物业税  财产税  不动产保有税  免征额
文章编号:1673-291X(2006)04-0151-03
修稿时间:2006年3月2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