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行政机构的逐步调整,我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宏观调控部门体系框架,宏观调控的部门分工得到初步明确,协调性得以初步优化。但是,宏观调控部门间协调性仍然较差,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政策权威性和统一协调性不高、中央综合经济部门间宏观政策协调不够、综合经济部门与专业部门政策协调不足以及中央宏观调控与地方经济政策协调不畅。从根本上来说,部门间协调性差源自于宏观调控的相关法律尚未建立、协调机构还未形成、协调机制有待强化以及运行程序仍旧缺失。因此,要逐步探索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加快制定相关部门的综合性法律,设置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机构,加强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中央与地方双层调控主体模式,推进宏观调控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形成权威性、协调性和高效性高度统一的宏观调控部门协调机制,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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