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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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春艳.评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6(2):7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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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春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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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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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初任律师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是新生事物,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和不足,具体体现在:报名条件严格;考试公正公平;实行的是含有“二次考试制度”理念的“一次考试制度”,考试形式单一;与大学法学教育的关系疏离;采取传统的“同考分训”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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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年 检察官法 报名条件 具体体现 公正公平 考试形式 法学教育 法官法 修正案 疏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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