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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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懿,徐振华.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J].江南论坛,19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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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懿 徐振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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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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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给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并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仅靠制度保障难以彻底解决多年来形成的根本性弊病,司法保障是一种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将对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产生积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有一个稳定良好的司法环境 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改革和发展,既需要有一个民主、科学的政治体制,又离不开雄厚的经济基础、规范的市场体系和科学的管理系统,同时,更需要有一个稳定、良好的司法环境。三者不可或缺,否则,改革就难以深入,发展更显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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