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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运行的司法程序机制的评判与重构
引用本文:樊涛.我国公司运行的司法程序机制的评判与重构[J].经济经纬,2008(3):157-160.
作者姓名:樊涛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    要:在我国,一些公司法上的纠纷无法适用传统的民事诉讼机制予以妥当解决。为了将“文本意义上的公司法”转化为一种“动态性的公司法”,我国就必须对这种公司法上纠纷提供充分有效的司法程序机制。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设计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静态和常态的设计,这种设计必然是一种轻程序的设计,从而导致公司诉讼程序的严重不足。在诉讼程序上,我国现行的民诉制度极大地限制了公司的自身价值的实现。重构我国公司运行的司法程序机制,需要来自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的支撑。

关 键 词:公司运行的司法程序机制  公司诉讼制度  公司非诉讼机制  评判与重构

The Judgement & Re-construction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Mechanism for Company Operation in Our Country
FAN Tao.The Judgement & Re-construction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Mechanism for Company Operation in Our Country[J].Economic Survey,2008(3):157-160.
Authors:FAN Ta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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