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决定了掌握多数资本的股东可以超过自己对公司所拥有的股份数而支配集结于公司的全部资本或全部的经济力。这就意味着,持较大股份数额的股东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置中小股东于不顾,从而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分布散、股份小、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和财力去积极行使股东权,在其权益受损时,由于股份较少而放弃寻求法律救济,形成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恶性循环。为此,各国纷纷探求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对策并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以此抗衡资本多数决定的滥用,实现股权平等和公司高效运行双重目标,重振公司雄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