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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创设生前信托的合理性分析
引用本文:梁敏虹.以合同创设生前信托的合理性分析[J].经济论坛,2007(2):121-124.
作者姓名:梁敏虹
作者单位: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院
摘    要:在英国,信托是衡平法的创造物,而合同则是由普通法发展起来的。信托较早得到了衡平法的承认,合同则在后来才得到衡平法的承认。虽然在英国,信托与合同是分别来源于衡平法和普通法的两种不同制度,但信托曾经是英国法院用以规避合同相对性的一种方式,即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解释为为第三人设立信托,通过信托来赋予第三人强制执行为其利益设立合同的权利。但到了20世纪中叶,英国法院又倾向于否定此种规避法律的做法,强调信托的有效成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两条就是必须存在一项信托财产和必须存在设立信托的意图。如果一份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设立信托的意图,法院将不再将其解释为一项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致使法院减少借助信托来强制实施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人权利)》(The Contracts(Rights of Third Parties)Act 1999)的生效。该法规定只要满足以下条件,非合同当事方的受益第三人即可直接根据该法的规定强制执行签字蜡封合同的条款:①合同中明确规定该第三人有权;②如果该条款旨在授予其利益,除非根据对合同的恰当解释,显然当事人没有意图第三人强制执行该条款;③第三人必须明确地以名字(如某类别中的一员或者符合特定的描述)予以确认,但不必在合同订立时存在。因此根据该法第三人现在能够通过强制执行签字蜡封合同保证其获得该合同的利益。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益人根据本法可以获得违反合同时可以获得的所有的救济(包括损害赔偿、禁令、实际履行以及其他的救济)。

关 键 词:信托财产  合同相对性  第三人利益  第三人权利  性分  生前  同创  20世纪中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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