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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雇工经营的法律调整
引用本文:卢代富.关于农村雇工经营的法律调整[J].中国农村观察,1987(4).
作者姓名:卢代富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学院
摘    要:现阶段我国农村的雇工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过渡性产物。就其主体构成、作用及性质而言,具有复合性的特点,其存在和发展,依附于社会主义主导经济形式。因此,雇工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中一个具有独特性质的体系。同时,现阶段我国雇工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采取的法律对策也必然具有不同于对其它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并能以此构成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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