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监管与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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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宪忠.农信社监管与信息披露[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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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宪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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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信用联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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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资本协议》的约束2001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首次提出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保留原有的资本充足率8%的最低要求并允许进行浮动,增加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后两项约束充分有效可适当降低资本充足率标准,反之,8%也不够。从会计信息角度而言,市场约束即强调信息的透明度,要求农信社及时公布资本水准、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率,对农信社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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