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所有、合作社占有是一种新的公有产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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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励.私人所有、合作社占有是一种新的公有产权制度[J].中国农村经济,199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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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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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农研中心 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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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前一个阶段的农村改革,并没有完全克服集体所有制关系的弊病,农村商品生产发展仍然受到制约。进一步完善农村公有制,已成为当前农村深化改革不能回避的一项重要内容。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这一光辉著作中曾明确提出:“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生产和占有”。恩格期说的合作社占有是保留农民私有权的,只要把农民所有的生产资料通过入股形式归合作社支配使用,进行生产经营。私人所有、合作社占有的所有制制度,在产权关系上社员对合作社财产所有权是很具体明确的,它通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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