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人代表权与经理权的限制 |
| |
引用本文: | 雷芳,吴韦伟.浅议法人代表权与经理权的限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6):76-76. |
| |
作者姓名: | 雷芳 吴韦伟 |
| |
摘 要: | 经理权制度从设计上比照民法上的代理制度,即通过经理权内部的授予关系来限制和影响委托人与外部相对人的关系。《德国商法典》第49条第一款规定:“经理权是指被授予从事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和在商事经营过程中进行法律活动的权利”;而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关 键 词: | 经理权 法人 法定代表人制度 代表权 《民法通则》 《德国商法典》 法律活动 诉讼活动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