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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林业税收政策(长篇连载)
引用本文:江冰,刘文军,于永春,骆洪文.日本林业税收政策(长篇连载)[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8(6).
作者姓名:江冰  刘文军  于永春  骆洪文
作者单位:财政部科学研究所
摘    要:第十三节轻油交易税(道府县税)1.纳税义务人对于在1993年12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期间内,从总经销商或特约经销商处购得轻油这种交易,以其交易数量为课税标准,按每千升(hi)32100日元的税率,在购人该轻油的营业机构所在的道府县,对其交易者(购入者)课征轻油交易税。本税是为筹集公路费用而征收的目的税,除非得到都道府县知事颁发的免税证,否则一律课税。2.与林业有关的特例门)对林业经营者的特例(注)林业经营者或上年度原木生产量达1000m3以上的原木生产经营者,在购入为供林业或原木生产用的木材加工机、集材机、装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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