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院审结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状告律师不负责证据不足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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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钱军,周海霞,彭昌泉.海安法院审结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状告律师不负责证据不足被驳回[J].农村工作通讯,2003(5):5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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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军 周海霞 彭昌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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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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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律师出庭为当事人代理或辩护,并不意味着包赢官司,而一些人往往期望值过高,这就导致了一幕幕本不该发生的当事人状告律师事务所案。3月28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元。2002年3月,原告范某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要求判决拆除供电局、镇政府架设在其住宅上方的高压电线。同年4月,范某委托一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此案,该所遂指派律师董某为其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供服务。双方约定,董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同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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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合同法》 证据 民事诉讼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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