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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法院审结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状告律师不负责证据不足被驳回
引用本文:钱军,周海霞,彭昌泉.海安法院审结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状告律师不负责证据不足被驳回[J].农村工作通讯,2003(5):55-55.
作者姓名:钱军  周海霞  彭昌泉
作者单位: 
摘    要:律师出庭为当事人代理或辩护,并不意味着包赢官司,而一些人往往期望值过高,这就导致了一幕幕本不该发生的当事人状告律师事务所案。3月28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元。2002年3月,原告范某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要求判决拆除供电局、镇政府架设在其住宅上方的高压电线。同年4月,范某委托一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此案,该所遂指派律师董某为其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供服务。双方约定,董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同月17

关 键 词: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合同法》  证据  民事诉讼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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