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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林业新税制的研究
引用本文:张春霞,黄平颖.完善林业新税制的研究[J].林业经济,1997(1).
作者姓名:张春霞  黄平颖
作者单位:福建林学院,福建林学院 南平西芹 353001,南平西芹 353001
摘    要:一、林业新税制的现状为了使税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务院确定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对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形成了新的税收制度。林业税制是根据我国国情和财政的需要,依法规定由不同性质和作用的税种组成的税收体系和模式。它是由18个税种组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复税制体系,具体包括:(1)流转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新的流转税制,对林业商品交易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取消了原属于流转税的木材产品税,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对原木、原竹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但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批发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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