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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中应付工资的清查与核实
引用本文:成洪峰.清产核资中应付工资的清查与核实[J].农村财务会计,2018(9).
作者姓名:成洪峰
作者单位:河南省沁阳市农业局
摘    要:正《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人员工资发了才记账,不发不记,月底结账时并不计提应付工资,实际上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这就给清产核资中应付工资的清查与核实带来了困难,试举例如下。某县张庄村2017年由于财政紧张,村干部第四季度工资(10、11、12月份)拖欠到2018年元月发放(前3季度各月正常),元月工资拖欠到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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