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置及其效力扩张的制度风险与因应解决方案
引用本文:靳相木,李梦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置及其效力扩张的制度风险与因应解决方案[J].农业经济问题,2022(6):46-56.
作者姓名:靳相木  李梦微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乡融合情景下集体土地产权治理体系研究”(编号:18BJY124);
摘    要: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置于征收申请环节,并将其效力扩张到对能否启动征收权予以约束,这一改革旨在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各项程序性和实体性的合法权益,但也意外导致土地征收向国家购买的混同和异化,原本公权性质的征收权在正式的法律制度上遂演变成“协议征收”。征收权的公权性质之混同和异化将加大征收实务中“小群体抱团”“钉子户”和地方政府“逼上梁山”等制度风险。因应解决征收权的公权性质之混同和异化所导致的制度风险,应当沿着疏解征收权的非公益性职能的思路,让公益性职能归公权、非公益性职能归市场,推动强化公益性征收的公权性质、建立国家购买集体土地制度和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三位一体”改革。引入强制缔约制度是在新法确立的补偿安置协议前置框架下强化征收权的公权性质的可能选择,允许国家购买集体土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则是让征收权退出非公共利益领域的两项补位性制度安排。

关 键 词:土地管理法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强制缔约  国家购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