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权──我国土地立法的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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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关涛.土地利用权──我国土地立法的核心[J].中国土地科学,19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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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关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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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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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亚土地利用权的概念及其定位本文所谓土地利用权是指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土地租赁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典权、地役权和土地租赁权。土地租赁权原则上属于债权,但其物极化的倾向极为明显,除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买卖不破租赁”使得租赁权在此情况下具有对抗所有权的效力外,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丑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从学理上解释,承租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权一经登记便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因此,有学者将土地租赁权看作是一种物权。根据宪法第IO条的修改,我国确立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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