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募基金法律监管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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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远山,余秀宝,郑坚铭.论公募基金法律监管的完善[J].云南金融,2011(8Z):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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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远山 余秀宝 郑坚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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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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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海南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海南省上市公司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保护和利用问题研究”(Hjsk2009-08)阶段性成果;海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创新科研课题成果之一;海南大学211工程建设经费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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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就我国目前公募基金法律监管的现状而言,公募基金法律监管完善措施应包括公募基金内部监管机制和公募基金法律监管体系两方面的内容。内部监管机制的完善可从加强持有人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改变由管理人选任托管人的方式三方面进行,法律监管体系方面应加强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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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募基金 独立董事 注意义务 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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