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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保险法》的修改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几点思考
引用本文:齐璐.浅论《保险法》的修改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几点思考[J].云南金融,2011(9X):165-166.
作者姓名:齐璐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摘    要:保险合同会随着保险标的转让产生相应的变化,以此延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告知对方,履行义务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进行转让时可能会出现一些危险因素,从而导致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允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抗辩权,以此来分清保险标的的权力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的范畴,保险合同转让关系的产生取决于保险的最终利益权。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更加完善与科学,顺应着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立法趋势。

关 键 词:保险法  修改  保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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