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基于《保险法》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探究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制度
引用本文:万幸.基于《保险法》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探究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制度[J].中国保险,2012(3):50-53.
作者姓名:万幸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摘    要:中国保监会在2010年11月出台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的新政,多家保险公司都将执行新政的时限确定在2011年3月5日前后.我国《保险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按照2010年11月18日保监会发布的通知,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新限额.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死亡保险合同  保险法  被保险人同意  人死亡  道德危险  保险金额  保险制度  精神病人  未成年子女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