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机制的科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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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鹏.试论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机制的科学化[J].中国工会财会,2010(4):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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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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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市地税局经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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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是一项管理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2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有关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这个规定指出了工会经费的用途,也明确了有关单位负担工会经费支出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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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会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税务 科学化 职工服务 管理创新 第42条 工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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