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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机制的科学化
引用本文:吕鹏.试论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机制的科学化[J].中国工会财会,2010(4):19-20.
作者姓名:吕鹏
作者单位:西安市地税局经开分局
摘    要:一、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是一项管理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2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有关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这个规定指出了工会经费的用途,也明确了有关单位负担工会经费支出的法定义务。

关 键 词:工会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税务  科学化  职工服务  管理创新  第42条  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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